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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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不存在有未遂的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运输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运输毒品有未遂。
2、运输毒品未遂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未遂。具体情形是:
(1)毒品尚未起运即被查获;
(2)公安机关采取诱惑侦查手段破获毒品的运输;
(3)运输假毒品。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运输毒品罪不存在有未遂的形态。
目前许多人在意识上普遍存在着“行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观点,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当然不存在未遂形态。
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对犯罪形态未遂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当然对刑法分责第三百四十七条条款的约束力也不例外。对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后未到达行为人要运送终点就被挡获的情况,现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对运输毒品行为既遂与否观点的分歧,观点主要有:一是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开始运送为标准;二是认为毒品是否被运达目的地为犯罪既、未遂的界定,在运输途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运达目的地的,属犯罪未遂;三是只要毒品进入运输途中,不论在何阶段都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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