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乃至公民个人,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管共治的格局。社会共治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需要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促进,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有序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环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道德观念,倡导诚信从业风气,促使食品安全保障由单纯依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多方主体主动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综合治理转变。 食品安全法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上,着力体现社会共治原则: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既包括食品成品也包括食品原料。以猪肉产品为例,饲养中的生猪、宰杀后的猪肉酮体、市场上待售的猪肉、加工后的猪肉熟食均属于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据此,保健食品同样属于食品范畴。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并对外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也应当认定为食品。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加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等安全的犯罪均作出了规定,实现了食品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既包括食品成品也包括食品原料。以猪肉产品为例,饲养中的生猪、宰杀后的猪肉酮体、市场上待售的猪肉、加工后的猪肉熟食均属于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据此,保健食品同样属于食品范畴。对于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并对外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也应当认定为食品。 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危害加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等安全的犯罪均作出了规定,实现了食品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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