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018年度的标准:5607元×3个月=16821元。工伤职工(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康复)费——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天津市标准);
(三)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天津市标准)——(
1)交通费: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2)住宿费:每天150元(
3)伙食费:每天50元;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当地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根据是否需要生活护理以及不同等级享受;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八)停工留薪期待遇——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满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工伤九级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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