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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是指18岁吗

魏** 广西-百色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8.16 13:06:59 1437人阅读

关于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是指18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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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行的规定就是年满18周岁为止。例外情形: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读大学的,也属于不能生活。1993年11月,最高院出袱互递就郛脚店协锭茅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第12条规定,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尚在校就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二、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明确确定年满18周岁的,父母不必抚养。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不能生活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其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了。

2020-08-16 13:0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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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行的规定就是年满18周岁为止。例外情形: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读大学的,也属于不能生活。1993年11月,最高院出袱互递就郛脚店协锭茅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第12条规定,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尚在校就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二、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明确确定年满18周岁的,父母不必抚养。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不能生活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其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行的规定就是年满18周岁为止。例外情形: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读大学的,也属于不能生活。1993年11月,最高院出袱互递就郛脚店协锭茅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第12条规定,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尚在校就读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二、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明确确定年满18周岁的,父母不必抚养。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规定,“不能生活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已逾18岁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经成年且接受的教育并非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教育,其父母便没有为其提供抚养的法定义务了。

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还在上学不能养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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