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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孩子的房以后还有权利居住吗?

谢** 四川-宜宾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8.13 00:18:40 447人阅读

赠与孩子的房以后还有权利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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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赠与孩子的房以后还有权利居住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194条、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综上所述,你问题的意思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父母在房产已经登记于子女名下是否可以继续居住该房产。我认为可以!!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定子女属于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子女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以各种理由赶走老年人不让老年人居住老年人都可以依法发讼撤销当初的赠与,要求依法返还赠与物(房屋所有权)给老年人。成都市中级人民2005民2772号判决就是和以上内容完全相似的案例所以说即便房屋所有权转让于子女名下,只要子女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物。关于“赡养”与“扶养”是否相同或者扶养是否包括赡养,在广义的理解上扶养应当包括赡养这是在以上案例中有详尽说明的!!

您好,针对您的赠与孩子的房以后还有权利居住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194条、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综上所述,你问题的意思为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父母在房产已经登记于子女名下是否可以继续居住该房产。我认为可以!!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认定子女属于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如果子女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对于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以各种理由赶走老年人不让老年人居住老年人都可以依法发讼撤销当初的赠与,要求依法返还赠与物(房屋所有权)给老年人。成都市中级人民2005民2772号判决就是和以上内容完全相似的案例所以说即便房屋所有权转让于子女名下,只要子女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老年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赠与物。关于“赡养”与“扶养”是否相同或者扶养是否包括赡养,在广义的理解上扶养应当包括赡养这是在以上案例中有详尽说明的!!

解答如下, 【同居】同居生活时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我觉得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这种情况在婚外同居关系中更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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