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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条是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发生根本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2020-07-25 16:20: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