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判决书中只判决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未确定给付数额,在执行中未按他们提供的且经过庭审质证又被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数额给付,只执行了他们认为支付部分,法院说从执行程序上我们认为只要他履行了给付义务,因判决书只说应给付未确定数额故结案不违程序,不服可再诉。我再诉仍是行政诉讼吗?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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