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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最终鉴定不满意要怎样再次申请鉴定

ask****106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7.01 09:23:30 422人阅读

工伤最终鉴定不满意要怎样再次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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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再次鉴定结论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便是“工伤鉴定鉴定再次鉴定可以吗”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2020-07-01 09:3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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