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
2006年5月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即到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接收、发送牛奶工作,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考勤,原、被告之间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并于2014年5月30日向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2005年3月至2014年3月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部分,如果不能补缴,支付现金60480元;
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
3、支付原告因未缴失业保险而未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24个月共计23808元。
4、返还三轮车押金1500元、发票押金300元。
5、支付原告2014年3月下半月的工资70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公司从事接收、发送牛奶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未对原告进行过考勤,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律师说法:劳动者主张全日制用工引纠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全日制用工来说,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协议。此外,全日制用工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因此支付经济补偿。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现在由于实际诉讼已经提起,所以你要采取的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关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所以
(一)你必须向法院提供价值两万元的担保,必须是你自己的财产,这个担保物即使诉讼不成功或者什么的,在事后都是可以拿回的,不必担心。
(二)公司即将倒闭的证据,比如公司最近的业绩,工友们的工资本证明已经许久未发工资。
因为一审已经判决了,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什么风险,你也不用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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