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为60天。实践中是不止的。因为公告期从公告办公室发放公告起开始计算。但是发放公告距离你交公告费是有一段时间的。所以你估计需要两个半月。
您好:rrr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因此,对于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股东可以向人民,请求予以撤销。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一)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2)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优先认购权、财产权等)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3)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侵犯了股东的合法程序性权益(如表决权等)时,由于该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不影响决议的做出(影响决议通过的,属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以上是对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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