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今年小区改造,规划一律拆除居民阳台外的“宝笼”、花架(4年前小区改造时以旧换新统一安装的,当时有多种方案供居民选择。),统一安装收缩式凉衣架(就唯一方案,居民没有选择余地)。请问老师,如果在没有获得住房产权人同意强行拆除“宝笼”、花架,是否构成侵权。谢谢!
【法律意见】
可以认定小区业主,扩大阳台的行为,系私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产检察部门提出控告
房产监察部门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给予1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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