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南京出差期间在餐厅下楼梯踩空,导致胳膊骨折,无法继续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第二天人事部就打来电话告知我虽然是在出差期间,但是在非工作时间个人原因造成的受伤,让我自费治疗并且承担工作损失。请问出差期间受伤为认定为工伤吗?
出差期间受伤,并非都是工伤,只有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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