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合同已经签了,要按合同约定处理。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 (层/厅) 号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库房 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其中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 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保证金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是/否) 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 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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