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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建工厂上班,因被人在厂里陷害,不得

ask****004 贵州-贵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5.30 22:04:04 467人阅读

你好,我在福建工厂上班,因被人在厂里陷害,不得不辞职回家,26号回家当天跟厂里管理说好按百分之百结算我工资在这个月底之前打我卡上,28号我没收到,发消息问他,他说按百分之七十,当时说好的按百分之百又变卦我不同意,管理让我找车间主任,而跟我们车间主任聊了一下,他以忙至今没给我处理好工资的事我现人已经在贵州了,请问我可以直接打福建劳动局电话帮助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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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贵阳

工伤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厂不签字盖章人社局也应当受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0-05-30 22: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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