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完了才发现有问题,之前我开除了一个员工,因为这个员工总是无故旷工,后来他说自己是去照顾女朋友我们赔了钱发现被骗了,仲裁裁决生效后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且裁决书没有注明一裁即生效的,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民事仲裁,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实行的是一裁终审,裁决送达后即生效,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2020-05-17 12:00:58 回复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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