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重伤的案件由检察院向提起公诉,除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由人民检察院撤回外,不能由受害人提出申请撤诉,但受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受害人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法律意见】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斗,情节较轻的,公安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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