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一直是如期缴纳物业费,在缴纳完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费后,物业说我们2018至2019的物业费没有缴纳,他们系统没有登记,但我们有缴纳,此后他们总以他们电脑没有记录为理由要求我们补缴,因过去时间很久,我们并没有保留当时的收据,他们现在通过一个律师事务所,以短信的形式发律师函给我们,并以种种不良后果恐吓我们快点交,这合理吗?
如果双方对是否缴纳了当年的物业费不能达成一致 那你这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有缴纳物业费
2020-05-08 08:48:23 回复
你好
1、物业费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你们三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里已经明确约定,是从交付之日开始算的,有法律依据,这是合理的。不管你住不住都得交。
2、如果不住人,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按70%交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垃圾费全额交纳,因为垃圾费不是物业公司收的,是环卫收的,他们不管你住不住的,只按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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