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二)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三)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在我国无论男女,只要其犯了重婚罪,那么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量刑处罚,由此也说明了并没有区分什么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体情况,只不过实践中会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刑期处罚。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成立的条件有二:
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已存在的婚姻不是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而是真实有效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婚姻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由法律婚与事实婚两种状态混合形成,主要表现为:
一、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一方与配偶登记结婚的,后来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或者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情况是典型的重婚行为,当然构成重婚罪。
二、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事实婚姻是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此在这种情形中重婚者行为无疑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事实婚姻也有可能构成
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没有他(或她)与有配偶者的相婚,重婚行为就不能成立,因此相婚者也要以重婚罪论处。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所以,重婚当事人可能是男、女中的一方,也可能是男女双方。所谓的“有配偶”,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而言。这种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一为法律婚,或者称为登记婚,一为事实婚。法律婚是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而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政府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男、女双方在登记后,婚姻关系未合法解除前,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如又与他人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而事实婚,目前通行的观点是,认为凡是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都应认为是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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