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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限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交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交纳增值税。所以对于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是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通常计税法计税,按11%交纳增值税;场地租赁费收入,也隶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11%交纳增值税。
2020-12-24 14:22: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