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王欧,现年92岁,居泰山区,属低保户,配偶与06年去世,与其次子(无配偶,与2013死亡)生活,自住房有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享受国家政策村里出面给其翻盖了房屋(换了前墙和上冒,用的瓦还是他自己的)。现在全村拆迁安置,村里领导说王同志不能享受楼房安置房,年龄大了,要和其他子女居住,其住房属非住房?不分配给他楼房,请问,王同志能享受楼房分配吗?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予以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延或者挪用均是违背政策的做法。能够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求的家庭拒不签订认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求的家庭有意签订认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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