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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编订有统一的编号,在全国使用;登记证明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和预告登记证明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下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发给权利人。登记证明应当发给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人、登记申请人。发证时应当请领证人检查一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如有问题应及时解答或解决。发证应当有记录,并由领证人和发证工作人员签字、注明领证日期。房屋登记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所以,你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房屋登记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并领取产权证书。
2020-04-06 21:4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