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若你朋友执意不让您退伙,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开店损失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正常不存在还钱的情况
从法律上来说是可以的,但是选择的操作方法有很多种,如果你就想要收益权,那么出资人股权持有比例比较高,但收益分配比较少,这是可以的。比如出资人出80%,你出20%,持股比例也如上,但分红时候按照你与出资人各分50%,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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