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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从法学理论上界定应自负其责 自然灾害总会给人们带来物质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多数人认为应由国家和集体来承担责任,由国家和集体帮助受灾群众全面恢复生产和生活,并达到灾害发生以前的水平,这是在当前广大灾民中普遍盛行的一个法律误区之一。以地震为例,倒塌和毁损的建筑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是城镇居民拥有完全产权的商住楼; 三是农村村民的自建住房。自然灾害是无情的,在法律上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归类于不可抗力,对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总体上来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侵权人,无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均应自负其责。
2020-03-22 20:10: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