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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村因自然灾害搬迁至县城

ask****910 浙江-金华 补偿标准咨询 2017.07.20 13:12:32 70人阅读

2008年农村因自然灾害搬迁至县城,按人口分配土地盖房子。因当年被分配人A不在,家中只有一不识字的八旬老人在家,也无人通知A土地分配事宜。卖地者B某拟协议书让老人按手印(老人不识字),将三人口土地以4000元价格卖给C某。C某已盖房子。A某2009年回老家,B让A写收条,收6000元,但B某不知什么款项,只按A某要求写了收条。现土管所查到,土地仍在老人名下。此情况,是否还能拿回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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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提起诉讼。

2017-07-23 00: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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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各项财产损失,又称“非常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和因此而引起的停工损失、善后清理费用等。非常损失一般按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减残值收入和保险费收入,加善后清理费用计算求得。自然灾害损失经批准后方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补偿

2019-01-13 20:5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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