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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招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限定得到相应赔偿。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用益物权,其被征收应该予以相应的赔偿。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中并无明确列明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赔偿范围,并且其中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要回的限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三条限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要回。
2020-03-10 18:2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