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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 2018-09-19 09: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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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已经没有了雇佣、雇员等字样,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说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已变化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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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刘双律师

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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