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原告XX经营部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砂石购销合同》。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货物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还指定了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XX经营部依约按时、足额供应了全部货物。经过双方指定结算人员签字确认,原告累计供货总金额一百余万元,这其中包含原告及其经营者名下另一经营部的两部分货款。被告已经付清了另一经营部的全部货款,但对于本案涉及的货款,在扣除已支付部分后,还拖欠二十六万余元没给。
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多次去催收货款,可被告却以结算单未经公司盖章、未收到足额发票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面临着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二十六万余元对于一个经营部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如果要不回来,会给经营部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吴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二十六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还要被告承担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抗辩主张。他们说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过高不应支持。
吴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合同约定、结算人员权限、欠款金额构成、违约金过低应予调整等关键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
吴震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主张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就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在被告拒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促使法院直接认可了结算单的效力,锁定了欠款金额。同时,律师指出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违约金,律师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2%,远低于资金占用成本,依法应予调整,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另外,本案涉及两个经营部混合结算,律师清晰剥离两笔交易金额,准确得出本案欠款,与法院认定完全一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结算单有合同指定结算人员签字,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付款义务已产生;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应予调高。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货款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原告最初担心货款要不回来,违约金也拿不到多少,经过吴震律师的努力,不仅全额拿回了货款本金,还获得了合理的违约金。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在于吴震律师精准抓住了法律逻辑核心,突破了被告的各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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