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梁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受伤。2021年3月,事故导致梁某右腿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1年12月,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梁某被迫与被告廖某、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赔偿43.8万元后“就此了结”。然而,协议签订后梁某伤情急剧恶化,最终小腿截肢,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梁某委托田大龙律师代理此案,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和解协议,并要求被告进行相应赔偿的诉求。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认为,协议已经履行,且原告的撤销权已超期。他们觉得既然签订了“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执行,不能随意反悔。
田大龙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梁某签订协议时处于伤情危重状态,缺乏充分判断能力,而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某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
2.撤销权未超期:田律师指出,梁某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保险公司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的抗辩不成立。
3.因果关系的证明:田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原告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这充分证明了后续截肢损失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
最终法律结论:原和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依法撤销,被告应根据新的伤残情况对梁某进行赔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原告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原告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原告自担20%责任后,判决被告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梁某经济损失554903.5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具有绝对的效力,受害人不能再主张其他权益。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当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撤销和解协议。
这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方是一种警示,在处理事故赔偿时,不能利用受害人的危困状态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否则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的风险。对劳动者(受害人)来说,要认识到即使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出现重大情况变化时,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田大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指导原告收集了关键证据,并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因果关系,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了“显失公平”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为案件的走向指明了方向。在庭审策略上,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力地反驳了被告方的抗辩,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田大龙律师在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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