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中山XX公司,彭艳军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次诉讼。原告宋XX是中国知名演员,出演过数部电影及电视剧。宋XX发现中山XX公司未经她同意,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她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还打上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认为这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于是,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山XX公司在侵权网站、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中山XX公司接到起诉书时,公司上下都很紧张。他们担心一旦败诉,不仅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还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彭艳军律师在案件立案后介入。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中山XX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阅卷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发现了几个关键要点。他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照片与宋XX肖像的同一性,但对于经济损失,原告并未提供实际损失数额与被告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证据。
彭艳军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诉讼主体不合法,涉案照片难以认定就是宋XX的,而且搜索“宋XX”会出现大量容貌不一的照片。其次,公司使用涉案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的宣传,不具有商业宣传以获取利益的目的,宣传内容也不存在歪曲或贬损内容。即便主体合法,也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公司是从网上下载的涉案照片,原告应起诉始作俑者,且公司只是在介绍护肤知识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不会降低宋XX的社会评价。最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中山XX公司侵犯了宋XX的肖像权,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中山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原告宋X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还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要求赔偿10万元,而实际判决赔偿的金额仅为3500元,这对于中山XX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也是彭艳军律师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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