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是1992年出生的女孩,被告是某服饰公司。2010年8月,某服饰公司和杨XX所在的经纪公司签了《广告代言合同》,让杨XX当品牌青年休闲服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到2012年X月XX日,代言酬劳税后60万元。合同还约定,代言期满后,被告有1个月的广告清理期,之后不能再发有杨XX形象的广告。
合同到期后,杨XX没和经纪公司续约,被告也没和杨XX或经纪公司谈继续代言的事儿。可被告还在公司网站、全国各大招商网站还有多地电视台播带杨XX姓名和肖像的广告。杨XX多次让被告撤广告,被告却说“可以给点补偿,但不可能撤广告”。
杨XX觉得被告严重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打官司,要求被告马上停止侵权、撤下所有带她肖像的广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赔礼道歉,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20万元。
被告辩解说,和经纪公司签的合同里说广告版权归他们,他们有杨XX肖像权的合法商业使用权;他们已经按期从官网撤下所有广告;招商加盟网站继续发广告是网站自己的事儿,和他们没关系;杨XX拍广告是职务行为,没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李同红律师接了这案子后,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俩:代言合同到期后,被告还有没有权用杨XX的肖像;招商加盟网站继续发广告的责任该谁担。
李同红律师先帮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关键条款,确认代言期到2012年X月XX日,清理期到2012年X月XX日。合同到期没续约,被告就没权再用杨XX肖像。
接着收集侵权证据。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明合同到期后,好多招商加盟网站还登着带杨XX肖像的被告产品广告。李同红律师指出,这些广告是被告给招商加盟网站的,被告是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有原告肖像的广告。
然后应对被告抗辩。针对被告说“招商加盟网站自己发的,和他们没关系”,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和招商加盟网站签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没对广告继续投放续约;带杨XX肖像的广告是被告提供的,被告有义务在代言期结束前通知相关网站清理广告,被告没履行好这义务,就得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觉得赔偿数额低,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接着代理原告,说被告侵权行为有明显恶意,该提高赔偿数额。
一审结果是,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撤下平面、影视、网络等渠道发的有杨XX肖像的广告;十五天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事实,向杨XX赔礼道歉,登载三天;十五天内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杨XX其他请求。
一审理由是,被告代言合同到期后,虽没在官网用原告肖像,但部分招商加盟网站还有用原告肖像的产品广告。被告是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可没履行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合同到期后还把她照片用于营利商业宣传,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要担赔偿责任。原告说名誉权受侵害,证据不足,法院没支持。
杨XX和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杨XX请求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数额太高,原审法院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定的赔偿数额没问题;被告上诉请求也没依据,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对合同条款的准确把握和对侵权证据的充分收集,让法院清楚认识到被告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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