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佛山市XX区的许XX完成厂房搬迁后,却陷入了与房东何XX的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原来,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何XX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但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XX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自2018年开始执业,法律功底扎实且办案经验丰富。在本案中,他展现出强大的专业能力。
案件类型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许XX是原告,作为次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其核心诉求是获得拆迁补偿款中应得的部分。案情的矛盾焦点在于何XX拒绝支付许XX应得补偿,此前双方就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能无效;二是何XX拒不提供评估报告,导致补偿项目和金额难以确定;三是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增加了许XX主张权益的难度。
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他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依据实际租赁关系和《债权转让书》,为许XX的补偿请求权奠定基础。其次,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再者,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的抗辩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20XX年(文中未提及判决时间),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仍可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主张补偿权益;二是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是破解证据难题的有效途径;三是精准核算补偿金额能避免败诉风险;四是在合同无效背景下,运用公平原则说服法院支持合理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厂房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卢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合理的策略和精准的计算,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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