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20XX年X月X日说起,日照市XX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两份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租赁3号、7号厂房,租期2年,年租金合计XX元。合同签订后,日照市XX公司依约交付了厂房,然而B公司仅支付了首年度租金XXX元,自20XX年X月X日起便开始拖欠租金,并且拒不搬离厂房。
日照市XX公司多次催款无果,无奈之下决定诉诸法律。厉春艳律师介入了这场纠纷。她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承办过数百起案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厉春艳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开始了全面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庭审中,她紧扣案件核心,围绕合同效力、租金核算、股东责任、违约金主张四大焦点展开精准代理。
在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方面,厉春艳律师提交了租赁协议、租金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合同合法有效,日照市XX公司已履约交付厂房,而B公司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她查阅《民法典》第577条,依据相关规定强调B公司的违约事实。
租金与占用费的核算上,厉春艳律师明确了租金计算标准,精准核算出20XX年X月X日至合同解除日的拖欠租金,同时主张B公司未搬离期间的厂房占用费,避免了日照市XX公司的后续损失。
对于股东责任,厉春艳律师调取工商信息,证实C公司、D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未足额实缴。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债权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
面对被告“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厉春艳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日照市XX公司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按法定标准调整,兼顾了合理性与公司权益。
20XX年X月X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厉春艳律师的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解除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两份厂房租赁协议,B公司需支付20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租赁费XX元,并按年租金XX元标准支付后续厂房占用费至实际搬离;B公司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支付违约金;C公司在未出资2100万元本息范围内、D公司在未出资44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全部由B公司负担,两股东对费用承担补充责任。
这场维权之战,厉春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实现了权益全额主张、责任全面锁定、债权多重保障。她精准锁定违约事实,确保合同解除胜诉,为公司收回厂房、止损维权奠定了基础;严谨核算款项,全额追回拖欠租金,为公司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突破追责壁垒,成功追加股东责任,破解了“空壳公司”偿债难题;合理把控违约金,兼顾了法理与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在法律的战场上,厉春艳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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