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案正进入关键环节。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10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要求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此时,代表申请执行人留园公司的律师唐瑞起身,开始有条不紊地阐述观点。
唐瑞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主要深耕于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此次涉及的案件是咸阳留园公司与陕西新XX公司、第三人西安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能否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此前,法院已作出判决,判令新XX公司协助留园公司将国用(2004出)591号土地及地面房产过户到留园公司名下。
唐瑞接案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案外人张XX提交的对账确认书、《以物抵债协议》等,以及留园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等。在质证过程中,唐瑞指出案外人提供的《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案涉房产经检测为危房,却用来抵偿高额债权,不符合常理,该以房抵债行为系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同时,他强调本案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实际是不服生效判决相关内容,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在日常工作中,唐瑞律师也保持着严谨的态度。他会定期整理案件资料,建立详细的案件档案。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查阅大量的合同条款和往来邮件,精准找出对方违约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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