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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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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居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24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401820122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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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常引发争议。如在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原告与被告就合同关系及实际施工人身份各执一词。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张居宽律师凭借其自2009年执业以来的深厚实务积淀,为被告提供专业代理,助力法院查明事实,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法律博弈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与实际施工人认定一直是司法裁判中的复杂难题,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案件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有的案件则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这种裁判分歧反映出该领域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从法理层面看,合同相对性是合同X的基本原则,强调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量实际施工人无法从合同相对方获取工程款,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然而,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成为适用该规定的关键。实际施工人不仅要证明自己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还要证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举证难度极大。

在合同相对性的适用上也存在难点。当存在多层转包或分包关系时,难以确定实际施工人究竟应向哪一方主张权利。而且,如果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可能会破坏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使发包人面临过多的诉讼风险

以张居宽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则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第三人赵X主张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自2009年开始执业以来累计承办上千案件的深厚实务积淀以及对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深入研究,清晰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他带领团队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严谨的辩论。在庭审中,张居宽律师依据南京大学所学的扎实法学理论,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协助法院查明了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张居宽律师“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以及他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专业能力和务实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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