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有这样一位律师——胡多兵,自2017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超过800件案件,在债权债务领域颇有经验,尤其在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经手的相关案件占比约70%。接下来,咱们就讲讲他参与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案号为(XXXX)浙0XXX民初2XXX号,由XX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俞X,被告是顾XX、金XX、顾XX。俞X和顾XX、金XX、顾XX之间是房屋买卖的关系。
2017年X月X日,俞X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顾XX签订了《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顾XX将坐落于XX县XX街道大众·湖滨XX的房屋卖给俞X,房屋售价490万元,俞X预付购房定金20万元,其余购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还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买卖双方未能依约成交,由违约方支付中介费总房价的2%。合同签订当天,俞X就支付了20万元定金,顾XX也出具了收条。
为了尽快支付购房款,俞X的岳父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筹钱。可没想到,顾XX却想单方面解除合同,还明确表示不想卖房子了。俞X和顾XX多次协商,又通过电话、短信通知顾XX办理过户手续,但顾XX一直不理会,也不履行合同义务。俞X实在没办法,只能把顾XX、金XX、顾XX告上了法庭。俞X的诉求是,让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还要被告支付中介费9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顾XX答辩说自己愿意卖房,但妻子和儿子不同意,所以无法履行合同。金XX和顾XX则称,涉案房屋是三人共同共有,合同只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俞X不是中介费的权利人,无权主张支付中介费,请求驳回俞X的诉讼请求。
胡多兵律师在俞X决定起诉时介入了案件。他多次会见俞X,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在阅卷过程中,胡多兵律师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还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法庭上为俞X进行辩护。
胡多兵律师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合同是俞X和顾XX在中介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效的。虽然房屋是三人共同共有,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且俞X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虽然合同有效,但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中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虽在场但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俞X主张的中介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俞X的诉讼请求,俞X要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27592元。
俞X原本希望能顺利拿到房子,还让被告支付中介费,可最终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不过,打官司就是这样,充满了不确定性。在这起案件中,胡多兵律师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虽然结果不理想,但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复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最终的结果,也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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