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个人投资者李XX(化名),被告是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李XX因为信赖XX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后来发现,XX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里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这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李XX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损失金额是2160.79元。李XX发现自己的损失后,整夜都睡不好觉,担心这笔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XX公司可不认账,辩称李XX的投资损失和他们的虚假陈述行为没啥因果关系,就算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也很弱,所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徐晓律师是在李XX决定起诉的时候介入的。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过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还获得过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先全面梳理了李XX的交易记录。之后,依法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李XX完整的交易数据。为了更准确地核定损失,他还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机构——某大学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
到了庭审的时候,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点发表代理意见。他的努力没有白费,成功让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核定结果都没有异议,这就为后续的判决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该适用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认定XX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李X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推定因果关系,XX公司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李XX的部分损失可能受证券市场风险、个股风险等因素影响,专业机构在核定的时候已经合理剔除了。法院最终判决,XX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X投资损失2160.79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XX公司负担。
李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没想到最后全额获赔。这场官司能赢,靠的是徐晓律师对案件的全面梳理和准确把握,还有对每一个细节的严谨处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