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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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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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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查要点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在这类复杂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专业辩护至关重要。李鉴春律师曾承办一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工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200万合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成功阻却刑事追诉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在这场战斗中的坚强后盾。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河南周口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让我们通过他承办的两个典型案例,来领略他在刑事辩护中的风采。

先来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当事人找到李鉴春律师后,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立即介入。他首先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相关规定,李律师全面核实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李律师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关键节点,李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检察机关重新审视案件性质。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再来看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捕案。2022年10月9日,居住在周口市XX的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的XX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10月以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微信昵称为“球财有道”的指示,提供其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以及其堂兄万X、表哥童某的2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利用其本人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其中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

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的规定,李律师积极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继续跟进,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体现了在批捕阶段主动出击的重要性,通过及时会见、积极退赔、认罪认罚铺垫,并结合书面意见,在黄金救援期内阻却羁押,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全程跟进与阶段衔接,在取保候审后继续跟踪案件进展,在起诉环节主动提出缓刑建议,将审前辩护效果延伸至量刑阶段;量刑协商精准有效,紧密结合初犯、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缓刑建议,最终被检法两院采纳,实现轻缓化处理;数据化案情梳理,对涉案金额、笔数、获利等数据清晰归纳,在辩护中客观呈现案件全貌,突出情节轻微性与可宽恕性。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对当事人主观故意的审查,避免将民事纠纷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批捕阶段的有效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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