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在浙江岱山县某路口,被告李X驾驶小型轿车起步时与原告戴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蹭,致使戴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戴X伤后住院手术,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意见表明戴X右肩功能障碍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5.6万余元。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于2011年起在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此次代理戴X出庭。
毕罗春律师在执业之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实务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应用能力。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系事故与自身退行性改变各半作用,只赔50%残疾赔偿金”这一主张时,毕罗春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应用能力,精准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全额支持了70426元的残疾赔偿金。
毕罗春律师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方面也有实务经验。在本案中,面对保险公司“戴X超退休年龄,不认可误工费”的辩称,毕罗春律师提交了银行流水,以此证明事故前后戴X收入明显减少。凭借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他成功让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7000元,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在案件的鉴定费承担问题上,毕罗春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发挥了作用。他注重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明确指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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