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世纪大道XX,HX驾驶轿车转向不当,和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连环相撞,导致W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C某的车是20XX年X月新购的,总价XXXX元。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XXXX元并完成赔偿。不过C某觉得,这才用了半年的新车,因为事故严重贬值了,就起诉要求HX赔偿车辆贬值损失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
HX的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予赔偿。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确定为XXX元,一审判决HX全额赔偿该损失。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案子进入二审。
C某一开始可发愁了,接到上诉状的时候,整个人都慌了,担心自己拿不到贬值损失赔偿。毕竟这新车刚买半年就出这么大事故,贬值是实实在在的。
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后,全程代理了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他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核心思路,全面梳理案件。
他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案涉车辆才购置半年,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虽然修好了,但车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都受到不可逆的影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不是以车辆交易为前提的,HX作为全责方,得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HX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基准日的异议,沈玉玮律师举证说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有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确定没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都没重大调整,没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能作为定案依据。
他还明确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免责,这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对双方有拘束力,而且C某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案涉贬值损失该由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严谨地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形成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不采信HX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C某新车因事故有高额修理费,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支持赔偿;评估公司有法定资质,评估结论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合同对贬值损失免责约定有效,保险公司不用担责。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得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都由HX负担。
C某原本担心二审会败诉,拿不到贬值损失赔偿,结果在沈玉玮律师的努力下,不仅维持了原判,还让HX承担了所有费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沈玉玮律师精准把握核心问题,全面梳理证据,用事实和法律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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