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是一家建材经营企业,和被告A就建材采购签了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按照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被告A得按约支付货款。原告A认真履行了供货义务,核算下来总供货金额达到了数十万级别。可被告A呢,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下数万级别的货款一直拖着不给。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谈不拢,被告A就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说付款条件没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这可把原告A愁坏了,企业的资金流转受到了很大影响,如果这货款要不回来,后续的经营都可能出问题。
就在原告A着急上火的时候,他们找到了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了。他所在的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是他一手创立的,他还担任着律所主任的职务。这些年,他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在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都有不少经验。
杨国鹏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先是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把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起来。光是梳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他前后多次查阅相关资料,把卷宗里的内容都研究透了。他把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原告A的诉讼主张。
针对被告A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在法庭上,他有理有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每一个论点都有法律依据支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这和原告A最初面临的困境形成了鲜明对比,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现在不仅全部货款有望收回,还让被告承担了相关费用。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杨国鹏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法律抗辩。他把案件的核心问题抓住了,通过有效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观点,让法院认可了原告A的诉求,成功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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