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云南某矿业公司,被告是李XX,争议焦点在于云南某矿业公司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起诉要求判决解除该协议是否合理,以及李XX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案件最初,李XX一方掌握的证据有与云南某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且自己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证明云南某矿业公司违约,以及自己虽有轻微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有力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潜心研究案情,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入手。一方面,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明李XX在对方财务最困难的时候出资挽救了对方,且在合同约定期间投入了巨额资金,而云南某矿业公司却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构成违约。另一方面,收集云南某矿业公司从李XX处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一直拒绝出具给李XX,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的证据,以此说明李XX虽有轻微违约,但根据法律规定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云南某矿业公司可能会以李XX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和律师则回应,李XX的违约是轻微的,不影响合同的根本履行,且云南某矿业公司自身的违约行为更为严重,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李XX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和兆麟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对方违约行为等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他既关注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又注重实际履行中的细节,通过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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