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444754.8元,并按年利率5.175%支付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此前,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企业在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面临诸多困难,往往难以得到理想的赔偿,这使得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充分保障。
在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代理维权。本案因管辖问题从甘肃法院移送至四川德阳罗江区法院审理。庭审中,被告二抗辩其仅为货物接收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无付款义务;被告一则拒不到庭应诉,试图逃避付款责任。
毕晓娜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原料购销合同、发货单、地磅结算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凭证、微信催款记录等全链条证据,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实际供货量、欠付货款金额等核心事实。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可以按LPR上浮50%的标准合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毕晓娜律师依据这些新规,明确主张欠付货款本金,并按此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清晰厘清被告二仅为货物接收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的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一构成违约,依法判令其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欠付货款444754.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全额承担。
这起案件不仅帮助委托人在跨域诉讼中全额追回欠款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进步。新规使得企业在面对合同违约时,能够更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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