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陈XX以承包班组的形式,和“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了《装修班组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合同》,负责某温泉度假中心项目一期的室内外二次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了之后,陈XX就组织人施工,到2015年12月就退场了。可施工期间,他只收到了20万元工程款。
2016年,陈XX去世了,他的法定继承人杨XX等人多次去催讨剩余的工程款,可就是要不回来。没办法,他们就把某建筑公司(后来更名为某建总公司)还有项目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和陈XX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某建总公司,得由某建总公司支付剩余的256万余元工程款,还认定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已经和某建总公司结清了工程款,不用承担责任。这可把杨XX等人急坏了,某建总公司可能没什么钱或者不愿意还钱,这剩余的工程款眼看着就要打水漂了。
杨XX等人不服这个结果,就委托王伟栋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就是:谁是陈XX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某开成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王伟栋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他精准地把再审焦点锁定在了“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没有在工程款数额这些次要问题上浪费精力。他系统地梳理并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像由发包人员工签字的合同、会议记录、验收文件等。他把这些证据整理出来,就是为了把发包人某开成公司从“名义发包人”还原成“实际合同相对方”,打破原审法院对合同主体的认定。
他还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主张“同案同判”。虽然再审法院改判不完全是因为这个,但这确实让合议庭更关注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让再审申请更有说服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撤销了原来一、二审的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再审法院认为,和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虽然是某建总公司和第三方设立的,但是项目印章是某开成公司员工陈XX领取并管理的。陈XX作为某开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了字,而且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都是某开成公司的人员负责。所以,陈XX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是和某开成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某开成公司说自己已经和某建总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可再审法院觉得,既然认定某开成公司是陈XX的事实合同相对方,那它和某建总公司之间的结算关系和这个案子没关系,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请求权。某建总公司在这个案子里就是出借资质的,不是真正的发包方或者合同相对方,不用承担付款责任。某开成公司作为实际受益人和事实合同相对方,得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的继承人支付工程款。
一开始,杨XX等人面临着工程款要不回来的困境,某建总公司可能没能力或者不愿意还钱。但经过王伟栋律师的努力,最终让有财产支付能力的发包人某开成公司承担了付款责任,成功实现了债权的有效清偿。这个案子能改判,关键就在于律师精准把握了“实际合同相对方”这个核心争议点,用证据还原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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