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使用过程。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刑民边界,主张属民事纠纷。及时提交专业意见,附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再次展现了其力量。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初犯身份。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一案,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区别于其他偷渡行为,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如自首、无前科等。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的坚守,不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持续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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