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从2021年6月1日起,就在被告经营的某饰品厂工作。2024年7月9日,付某某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2025年8月19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属于工伤。到了2025年11月27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啊,付某某在职期间,被告根本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更过分的是,2025年7月11日,这个饰品厂在没有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付某某在2024年11月9日被迫离职,这处境可太糟了,自己受了工伤,该有的赔偿拿不到,单位还注销了,感觉赔偿没啥希望了。
后来,付某某委托陈步青等律师代理维权。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抓住了核心难点,原用人单位已经注销,那该向谁主张权利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了该饰品厂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因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准备阶段,律师那可是下了大功夫。全面收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还详细计算了付某某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还有因未缴纳社保导致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加起来诉讼请求是128,319.40元。
案件立案之后,律师积极和法院沟通,充分说明被告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没依法清算就注销公司,依法得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律师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还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康XX要支付原告付某某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5,000元,在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要是被告逾期没足额支付,还得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双方就案涉纠纷互不追究,本案还免收案件受理费,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收后就有法律效力了。
付某某一开始面临公司注销,赔偿没着落的困境,原本诉讼请求是128,319.40元,最后通过律师的努力,能拿到95,000元赔偿和违约金保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就在于律师依据法律精准锁定了股东责任,并且收集了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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