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就职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河南郑州。她法学学士出身,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的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了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之后,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便将其诉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积极推动双方进行调解。她深知诉讼程序可能会带来漫长的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会消耗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增加额外的费用。于是,她从双方的利益出发,耐心地与双方沟通,分析案件的利弊。
对于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张丽律师详细解释了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调解能够快速解决问题、减少损失的优势。她强调,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让公司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减少因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于被告谢某某,张丽律师也坦诚地指出其违约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她建议被告通过调解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避免因判决结果不理想而承担更大的损失。
在张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逐渐达成了共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协议还规定,如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则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通过调解,张丽律师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这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张丽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践行着“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除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张丽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被告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张丽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数十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同样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个人承担;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如未按时变更,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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