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孙乐乐律师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孙乐乐律师在面对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与智慧。原告依据一份并未实际履行的发泡砼施工合同,及一份存在签名瑕疵、内容不实的结算单,起诉委托人及两家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11995元及利息4万余元,合计15万余元,委托人无辜被卷入纷争后委托孙乐乐律师代理应诉。
接案后,孙乐乐结合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初步判断原告的诉求大概率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和结算单可能存在问题,关键在于查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结算单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理清工程发包与付款链条,以及确定案涉合同是否履行。孙乐乐律师展开大量调查,查明案涉工程早已由第三方专业单位施工,以此确认原告并未实际进场,案涉合同自始未履行,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无履行行为则无对应权利义务。对于结算单,律师指出其无委托人有效签字、名称错误、项目不符,依据证据规则,这样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施工合同是否履行、结算单是否有效以及委托人是否有付款义务。孙乐乐律师梳理工程发包与付款链条,证明发包人已与总承包方结清全部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人便无付款义务。同时,律师还提交原告两次撤诉记录,说明原告此次再次起诉缺乏事实基础。在关键的辩论环节,孙乐乐律师当庭发表完整抗辩,强调原告无合同依据、无施工事实、无有效结算,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以此扭转局面。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孙乐乐律师的代理意见,帮助委托人彻底摆脱巨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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