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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峰律师成功为被告驳回19万余元索赔请求——合同纠纷案件背后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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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秀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231065218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8015546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曾就职于一家行业领先的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公司总规模在500人以上,在职期间累计从事过100多家各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涉猎传统汽车制造、服务业、建筑工程、园林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汽车租赁、互联网交易、直播演艺、教育服务、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各行各业。 在诉讼业务方面,主要擅长公司股权相关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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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年,餐饮与技公司围绕食堂经营合同产生纠纷,餐饮要求撤销合同并让五被告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等共计19万余元。案件难点在于欺诈主张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的必要性。王秀峰律师为被告辩护,最终法院驳回餐饮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餐饮自行负担。
王秀峰律师成功为被告驳回19万余元索赔请求——合同纠纷案件背后的辩护策略

王秀峰是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处理的几个典型案件。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前期20年,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20年,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餐饮向技公司缴纳3万元,其中含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并按营业额比例向其支付收益。

合同签订后,餐饮全额支付了3万元。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还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同时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秀峰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在法庭上,他针对餐饮的诉求进行了有力的辩驳。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主张不成立。因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餐饮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餐饮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

另外,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20年4月,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联系到张X,以总价600元向其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律师作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在二审中,合同主体认定方面,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欺诈行为认定上,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予以准许,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服务合同纠纷的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中,20年3月,宋X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帮助其小孩入读校区实验班。若因胡一方原因未能就读,胡答应全额退款。由于未能就读,宋X要求退款。20年8月29日前,颜和胡合计退款10元,尚欠600元。20年9月29日,颜和胡出具借条给宋X,承诺至20年12月31日前还清600元。截至20年2月11日,胡向宋X转款2000元,剩余500元未退。王秀峰律师接受宋X委托后,在法庭上为其争取权益。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当向宋X退还500元。颜、胡应自20年12月31日起,以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项退还完毕。宋X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还有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保证原告获得重庆市名校联合中学校报名资格。原告父亲周、母亲李支付了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公司和公司均未出现在庭审中,未答辩。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X为其唯一股东;公司由黄独资。王秀峰律师参与此案后,法院经审理查明,20年10月24日原告方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收取100元费用用于推荐名联考试并确保入学。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规定公司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义务应返还服务费,但因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故认定协议无效。最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资金占用利息、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和黄不承担责任,因未能证明公司为合同相对方。

王秀峰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他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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