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明律师案情开端事实起点是:兰州XX公司遇到了麻烦。2022年10月24日,该公司与王XX签订劳务协议,让王XX负责兰州新XX业务工作,主要是向各大超市、便利店送货,期限为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4日。然而,王XX在送货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经过双方盘点库存、对账等,确认截止2023年5月底前,王XX自行收取了12家零售店的货款,其中有20111元未向公司上交;虚构5家零售店的出货记录,货值6738元;收到4家零售店的货款后未发货部分货值3878元;盘点库存时缺货货值54911.76元。上述各项共计85638.76元,双方结算后因公司尚欠王XX劳务费,就折抵结算未达一致,王XX未支付上述款项。
兰州XX公司委托李海明律师所在的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做了以下工作。首先,搜集整理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等,以证实王XX的不当得利行为。然后,制定诉讼策略,明确王XX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其并无收取货款并截留及自行销售货物的职责权限,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024年,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在庭审中,被告王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李海明律师所在团队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和制定的诉讼策略,向法庭提交了关键性的答辩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王XX将自行收取的货款部分截留,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且其对自身职责明确且知晓,应当知道取得货款没有法律根据,兰州XX公司有权要求王XX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王XX返还兰州XX公司货款83821.6元;赔偿兰州XX公司损失1730.44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赔偿自2024年4月22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1元,由王XX负担。李海明律师成功帮助兰州XX公司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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