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6年经验,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律职业资格B证。她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众多案件中,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极具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在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里,辩护律师多会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在犯罪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往往难以有突破性的改变,大多会按照公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认定犯罪数额。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接受委托后,全面细致地审查全案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260余万元犯罪数额存在诸多问题。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庭审中,她重点指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同时,她明确当事人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未参与策划、出资、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按照常规,如果遵循公诉机关的指控,当事人可能会因26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被判处十五年至无期徒刑的极重刑罚。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唐晓光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常规可能的结果相比,实现了大幅从轻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唐晓光律师这种紧扣证据规则,突破常规思维的辩护方式,展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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